債務協商說明
債務協商機制(以下簡稱本機制)係為協助財務狀況不佳之債務人與全體無擔保債權銀行共同洽商還款方案,以減輕債務人與個別銀行分次洽談之人力負擔。
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說明
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以下簡稱本機制)係為協助財務狀況不佳之債務人與全體無擔保債權銀行共同洽商還款方案,以減輕債務人與個別銀行分次洽談之人力負擔。為強化本機制協商效率,本會已訂定一致性之協商還款條件(如附檔),由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洽債務人同意後,依上述一致性之還款條件直接核准。如債務人不同意接受本會所訂一致性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者,則由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出面邀集全體無擔保債權銀行共同協商債務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及條件。債務人申請前仍須填妥相關申請書、財務資料表(如附檔)等文件。本機制已請八大銀行及其他銀行(含發卡機構)設立單一受理窗口,債務人可直接與八大銀行或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專線電話如附檔)連繫申請,申請條件及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受理協商之條件為
1.協商債務限於94年12月15日前已消費、借款所產生之無擔保消費金融債務(含現金卡、信用卡、信用貸款等)。
2.債務總額達新台幣30萬元以上,無擔保債權銀行家數達2家以上;但債務人具學生身分者,其債務總額不限。
3.債務人每年平均償還金額應在債務總額15%以上。但債務人因特殊因素,如失能、重大疾病、中低收入戶或特別境遇家庭,依實際狀況可提供最低至0%之貸款利率,期數最長10年。
4.截至94年12月15日止,正常繳款但無充分還款能力者或逾期繳款未超過30天者,且二者其無擔保債務總額與月收入之比率達25倍以上者,或債務人逾期繳款超過30天者。
二、協商案件通過後,債務人應同意由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信用註記。
三、協商通過後,將由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各債權銀行款項之作業。
四、協商達成後,未依協商還款方案履行者,不得再援引本機制申請協商。
有關申請人應配合手續如下:
一、列印債務協商機制申請書,閱畢簽章。
二、列印債務人財務資料表單,填妥各欄位後簽章。
三、聯繫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或八大銀行(窗口電話如附檔),辦理申請作業。非八大銀行客戶透過八大銀行申請者,另須提供授權書,供八大銀行查詢聯徵中心信用資料。
四、等候銀行端之回應。
重要的文件:
各銀行債務協商專線電話
債務協商機制本文修正941215理事會通過版
債務協商機制申請書941220
財務人財務資料表單941220
http://www.bank99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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